民法典打印遺囑如何證明是自書遺囑?
一、民法典打印遺囑如何證明是自書遺囑?
民法典打印遺囑通過當事人本人簽字以及兩個在現場見證人員簽字來證明是自書遺囑,《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要想發生法律上你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
1、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員在現場見證。
2、訂立遺囑的人員和見證人員在每一頁下面進行簽字。
3、必須要註明的是日期。
二、口頭遺囑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三、口頭遺囑見證人的規定是什麼?
口頭遺囑見證人條件:
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口頭遺囑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即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如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
無效口頭遺囑: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後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我們國家2021年1月1是實施的《民法典》中,在繼承這個問題上關於遺囑做出了新的規定,也就是承認了打印遺囑的合法有效的地位,但是在進行打印遺囑的時候,要想證明確實是當事人自己書寫的遺囑,就必須要在每頁上面親自簽字,而且要有見證人員也在上面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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