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打印的遺囑有沒有效力?
一、民法典打印的遺囑有沒有效力?
民法典打印的遺囑有效力,《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1136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對第1136條作通常理解,打印遺囑是使用電子設備書寫電子文檔後,通過打印機等設備輸出書面文檔,由遺囑人和見證人完成簽名、見證等程序而訂立的遺囑。但該條款並未對遺囑的書寫主體作出規定。
二、遺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遺囑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實際上是需要根據遺囑的形式來進行判斷的,比如説打印的這種遺囑由於是比較特殊的,不好判斷是否是當事人自己親筆書寫的,所以是需要由當成自己簽字,而且還需要見證人員在每一頁遺囑下面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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