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寫遺囑與手書遺囑區別是什麼?
一、代寫遺囑與手書遺囑區別是什麼?
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是兩種有效的遺囑形式,自書遺囑與代書遺囑的區別最主要的在於書寫遺囑的人不同。遺囑是遺囑人對自己的財產或其他事項所作的處理,應當由遺囑人自己完成。但是,遺囑人不識字或因生病等不能書寫,或者不願意自己書寫的,可以委託他人代寫遺囑。在本人不識字、或無能力書寫、或不願親自書寫的情況下,可以由他人代寫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1、遺囑人慾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並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2、由立遺囑人口述,代書人作記錄。
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閲;並經遺囑人審閲全文後,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後,代書人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並記明代書人姓名。
4、最後,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人的姓名。
二、自書遺囑的要求是什麼?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的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
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內容為書寫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註明年、月、日。
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於辨明真偽,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於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並儘量使用公曆。
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塗改、增刪、訂正。
如須塗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註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並另行簽名。
綜上所述,立遺囑的方式有幾種,本人手書遺囑和代書遺囑是不同的方式,代書遺囑是由他人完成的,而手寫遺囑是本人完成,自己寫遺囑的話不用他人見證,自己寫清內容簽字即可。而他人代寫,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等遺囑寫好後,見證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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