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繼承後如何起訴?
一、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繼承後如何起訴?
1、債權被繼承後若是債務人不償還債務可以收集證據後以債權人的身份起訴,但舉證責任在原告,需要提供債權憑證或其他材料證明借款事實,還需要繼承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債權人死亡證明等證據。
2、若碰到債務人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則債權人可要求監護人從其代管被監護人(也就是債務人)的財產中清償債務,因此,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的監護人還款,由監護人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清償欠款,但這筆錢實際上本來就是債務人的,若監護人拒絕還款,則債權人可將債務人訴至法庭,此時監護人將成為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進行應訴。
二、可以被繼承的債權有哪些
債權作為債權人的財產,在債權人死後可以被繼承人繼承。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債權都能被繼承的,法律上的債權包括許多內容,如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所以債權的繼承有以下分類:
(一)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債權
無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可以被繼承。因為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與被繼承人的人身不可分離,隨被繼承人的存在而存在,隨被繼承人死亡而消滅。總的來説,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產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的,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債權也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其由於進行管理或服務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樣在無因管理人和由於無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間便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獲得利益。依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二)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債權
由以上講述可知,與人身密不可分得債權不可繼承,如子女對父母的撫養費請求權、殘廢軍人對有關部門的撫卹金請求權等。這類債權隨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債權可以被繼承人繼承,但是同時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債務的話,繼承債權人財產的繼承人也要繼承債務。若是繼承債權之後,發現已經有部分債務已經到期了,那麼就可以向對方主張債權。對於債務被繼承的問題,只需要以繼承的財產為限承擔債務履行責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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