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起訴哪些適用訴訟時效三年?
一、向人民法院起訴哪些適用訴訟時效三年?
民事訴訟案件一般適用於三年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我國法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適用訴訟時效三年的主要是民事糾紛,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除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包括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等。其他適用於民事訴訟權利,時效期間為三年。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1、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侵權行為持續發生的,從侵權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2、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債務人到履行期限屆滿而不履行債務時才發生侵權事實,而且債權人依據債的內容應當知道這一侵害事實,故自此時起就能夠行使請求權。
3、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優惠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在此類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債務人不依債權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構成侵權事實,債權人得以行使請求權。如果法律或合同規定了優惠期,則債權人請求履行只引起優惠期的起算,則當優惠期結束,債務人仍不履行時,才產生請求權。
4、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的債,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因為不實施相應行為是債務人的義務,則侵權事實自債務人實施相應行為之時構成。債權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即能行使請求權。
綜上所述,《民法典》三年訴訟時效適用於普通民事糾紛,像交通事故糾紛、離婚財產糾紛、醫療事故糾紛等。之前的一般訴訟時效是兩年,此次延長到三年,有助於當事人更好的準備證據資料,應對民事訴訟。另外,三年訴訟之外,民法總則還規定了特殊訴訟時效,特別情況下,訴訟時效最長可以是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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