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何訂立遺囑才有效?
一、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何訂立遺囑才有效?
有行為能力的主體自願訂立遺囑才可能有效,公民有權立遺囑,但這種權利並不是毫無限制的。因為遺囑可以改變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順序和遺產分配方法,關係到繼承人能否取得繼承權。因此,法律規定:立遺囑人立遺囑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這些條件包括: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
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為年滿十八歲且精神正常。神智清楚的人,只有他們才有權立遺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遺囑尾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在受他人威脅迫或欺騙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以及他人偽造、篡改的遺囑,一律無效。
3、遺囑內容不是違反國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準則,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要繼承份額。
4、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遺囑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二、有關訂立遺囑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選擇不同的方式訂立遺囑,需要滿足的條件都是存在着差異的,所以民事主體在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了訂立遺囑的方式之後,是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然後滿足形式、內容上的要求,否則會導致其訂立的遺囑無效,在其死後並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處置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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