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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人和一般監護人有什麼區別?

法定監護人和一般監護人有什麼區別?

一、法定監護人和一般監護人有什麼區別?

監護人分為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委託監護人三種。 法定監護人,是按照法律規定產生。例如,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為其父母,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為其配偶。 指定監護人,是指法定監護人之間對監護權存在爭議,由居委會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為的監護人。 委託監護人,是監護人將監護義務委託給他人,成為新的監護人。 因此,法定監護人只是監護人的一種。

二、法定監護

(一)定義

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監護是一種職責和義務,我國法律中採取廣義上的監護含義,對監護制度做了原則的規定:

(1)未成年人的監護

(2)精神病人的監護。

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義務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因為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是無法對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負責,所以就需要有監護人進行保護和監管,如果法定的監護人無法繼續擔任監護人時,就會由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法院來制定監護人來擔任,如果在這期間產生了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標籤: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