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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收養孤兒公證應注意哪些問題,收養關係成立條件

隨着人們思想的發展,收養孤兒收養孤兒已經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那麼,收養孤兒需要哪些手續?收養孤兒是否需要公證?收養孤兒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今天,本站法律小編就帶您一起來了解一下。

辦理收養孤兒公證應注意哪些問題,收養關係成立條件

收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與非婚生子女建立養父母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行的活動。

一、辦理收養孤兒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收養關係當事人必須親自辦理收養關係公證,居住在異地的當事人提供的協議書必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2、必須由生父母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3、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5、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需徵得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允許監護人將其送養。

6、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不得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二、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

1、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1.喪失父母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1.孤兒的監護人;2.社會福利機構;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年滿三十五週歲。

4、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5、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6、特殊收養:1.年滿三十五週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週歲以上”的限制。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收養孤兒所需要注意的問題。瞭解了上訴問題,相信在您收養孤兒的時候,一定會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更加簡單方便的完成收養孤兒的事情。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法律顧問,我們隨時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