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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成立應當具備哪些法定條件?

收養關係成立應當具備哪些法定條件?

社會上有很多的愛心人士或者曾經經歷過失去孩子的人存在,他們在一些情況下無法再擁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孩子,但是自己又非常希望有一個孩子可以陪伴自己,就想着可以收養一個孩子養大成人。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收養行為有一般收養和特殊收養兩種,因此,收養成立的法定條件亦可分為一般收養成立的條件和特殊收養成立的條件。

收養關係成立應當具備哪些法定條件? 第2張

1、一般收養:需要有收養者,被收養的孩子還有送來撫養的第三方在場才算。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首先被收養的孩子需還未到十四歲,並且孩子確實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實在找不到父母的孩子,最重要的就是孩子必須自己同意才可以。然後就是收養者了,他們需要三十歲以上並且有撫養孩子的經濟基礎的人,並且自己並沒有親生孩子才可以滿足條件。

收養關係成立應當具備哪些法定條件? 第3張

2、特殊收養:有一些特殊情況,有血緣關係的親人會選擇收養血親三代以內的親戚的孩子。只有當被收養孩子未滿十四歲,並且其親生父母無撫養其長大的能力的時候才滿足條件。

每一個選擇收養孩子的家庭都應該好好的對待收養的孩子,給他們一個温暖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