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關係是否成立,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事實收養關係是否成立
所謂事實收養,是指未辦理一定的法律手續,而具有收養的實質內容所形成的收養關係,事實收養時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大量存在於現實生活當中。不承認事實收養為合法有效的收養。但是,在1992年4月1日發生的事實收養,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形成收養關係。具體來講,事實收養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以父母相待。具體可以表現為養子女改隨養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間以父母子女相稱;養父母對養子女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有户口簿認識檔案等材料。
(二)長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間最基本的相處形式,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父母子女之間的主要權利義務。如果養父母由於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將養子女寄養至他人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也可能成立事實收養。
(三)實際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照顧、保護、教育、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相互之間的繼承等。
(四)親友、羣眾或有關單位的認可。以為收養屬於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內部關係,外人一般不太知曉。但與當事人關係密切的親戚朋友或收養人所在單位對此一般會比較的瞭解,可以起到見證作用。
二、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收養成年人除外。
(五)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六)有正當的收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是為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收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
(七)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徵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收養。
(八)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經過上述內容的介紹,我們知道成立事實收養關係都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才行。一般來講,事實收養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還是建議當事人能夠儘快的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手續。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彼此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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