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收養關係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1、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2、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3、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
二、哪些收養行為是無效的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收養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收養人和送養人具有能判斷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審慎地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收養行為雙方當事人關於收養和送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是反映內心願望和真實意願的。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收養關係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不得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收養關係規定的條件是: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被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履行法定手續(以上四條參照前述)。一個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具備《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要想成立的收養關係合法,首先肯定是要滿足《民法典》中規定的條件,其次就是要按照規定辦理收養手續或者進行收養公證,不然的話成立的也只能是事實收養關係,這對當事人來講也是會有不利的。另外,現實中也要注意出現那種收養行為無效的情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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