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對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均規定了一定的條件,並就特殊收養關係的成立另規定了其他的條件。
(一)、一般收養關係的實質條件
1、收養人的條件。根據《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具備的實質條件有: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年滿30歲。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5)其他條件。收養法同時規定了一般收養關係成立的其他條件。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經夫妻共同收養。
2、被收養人的條件。
被收養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是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法律確定被收養人年齡的上限,是為了穩定所建立的收養關係。我國《民法通則》以18週歲作為劃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以10週歲作為劃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不滿14週歲的兒童,本身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的撫育,也容易與收養人建立親密的父母子女感情,所以,被收養人首先必須是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2)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撫養。被收養人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撫養,才需要他人收養。這些人包括:
①喪失父母的孤兒。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送養人的條件。送養人有三大類,不同類型的送養人,條件要求有所不同。
(1)生父母作為送養人時,送養人應具備:①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②生父母送養子女的,須雙方共同送養。③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要求送養未成年子女時,死亡一方的父母(即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④生父母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再生育子女。
(2)生父母以外的監護人送養孤兒時,送養人應具備:①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均已死亡時,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的同意。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3)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是指民政部門設立的專門收容、撫養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親屬無力撫養的孤兒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社會組織。收養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到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未成年人。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時,應具備相應的證明材料和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二)、特殊收養關係的實質條件
1、收養三代以內的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親屬間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到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2)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40週歲以上;(3)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但是,收養人仍然應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而且必須無子女。但華僑回國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時,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收養孤兒、殘廢兒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收養孤兒、殘廢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但在收養這些兒童時,仍應符合一般收養關係所具備的其他實質條件。
3、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在法律上彼此不存在權利義務關係,但從穩定家庭關係考慮,我國《收養法》第14條規定:“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繼父或繼母在收養繼子女時,不受下列限制:(1)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2)收養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週歲;(3)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4)收養1名子女。但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時,應徵得生父母雙方同意,並符合一般收養關係所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成立收養關係,不僅是收養人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同時對被收養人也是有條件限制的,需要雙方同時滿足的,才能成立收養關係。如果您還想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會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耐心為您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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