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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係成立嗎

不成立。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那麼未經民政部門登記的收養關係是無效不成立的。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係成立嗎

《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是1992年4月1日起實行的,在此之前的收養關係應該補辦收養手續。如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五條和《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