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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訴發包人的起訴狀

法律3.22W
實際施工人訴發包人的起訴狀
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掛靠人)的法律關係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權利義務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只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不及其他人。由於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掛靠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不是合同當事人,兩者似乎沒有法律關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卻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該《解釋》第25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實際施工人應包括掛靠人,因此發包人也可以向掛靠人主張權利。該《解釋》第26條第2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據此,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的,掛靠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發包人應在其欠付範圍內承擔付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