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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

收養1.13W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殊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特殊收養成立的條件

基於收養關係主體身份的多樣性,從有利於收養關係和家庭關係的正常發展的需要出發,《收養法》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收養條件,也相應作了特殊規定。

1、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40週歲以上。這一規定的目的,旨在保護被收養人的人身權利,防止日後發生違反社會公德的事件;同時,對於單身男性收養養女的,除年齡的特殊規定外,還必須適用一般收養的各項條件。

2、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的,中國《收養法》第7條規定:“年滿30週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9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3、對孤兒、棄兒或者殘疾兒童收養的特殊規定。《收養法》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的,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法律之所以放寬此類收養的條件,是因為這些收養行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義性質,國家實際是鼓勵此類收養的。放寬條件,並不是沒有條件,為了確保被收養人能夠健康的成長,收養人除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外,《收養法》對收養人的其他條件限制仍然適用。

4、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收養。《收養法》第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限制。”即不受以下條件的限制:

(1)不受被收養人為生父母由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不滿14週歲的條件限制;

(2)不受送養人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的條件限制;

(3)收養人不受年滿30週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等條件的限制。

從《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瞭解到,要收養孩子還需要辦理收養手續才行,而一般辦理收養孩子的手續是在縣級民政部門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的手續,此後收養關係才會產生法律效力。而在被收養人尚未成年之前,收養人不得解除雙方之間的收養關係,不過要是收養人與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話,則屬於例外情況。在解除收養關係的時候,收養的子女要是年齡超過了8週歲的,還應該徵得其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