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結婚

婚姻自始無效的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結婚3.3W

一、婚姻自始無效的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婚姻自始無效的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結婚登記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婚後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的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如果符合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在知道可撤銷事由以後的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了婚姻關係的話,婚姻關係也是從始至終不發生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