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和附期限的離婚協議有效
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經過協商達成的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的一致意見,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經男女雙方簽字認可,辦理離婚登記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是,由於離婚行為不允許其處於一種效力不穩定,不確定的狀態。所附條件和其限期限,使得本應確立的夫妻關係處在無法確定的狀態。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也使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確定。
因此,附條件和期限都將被視為未達成離婚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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