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要如何認定
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通常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的結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但其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先決條件,不能完全由當事人的合意來完成,還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並不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生效,而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生效條件,即從婚姻登記機關領到離婚證或到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可視為所附條件已經成就,當事人所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因此而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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