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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的附加條件

法律1.64W
離婚協議書的附加條件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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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有哪些生效條件

在協議離婚過程中,很多當事人往往自行談判,起草和簽訂離婚協議。其實這是很多當事人對婚姻法等法律的理解並不完全正確的表現。因此,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以為離婚協議經夫妻雙方簽訂後就具有法律效力。事實上,離婚協議是基於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並不當然為簽字或蓋章生效。

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規定:離婚協議應經離婚登記而生效。離婚協議生效前,協議對雙方沒有拘束力,一方當事人不能將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依據。也就是説,夫妻在離婚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即使雙方都在協議上簽字確認,但只能在婚姻關係解除時生效,如果婚姻關係未解除,該協議就不能生效。

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條件簡單點説,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並且協議離婚成功時才有效。如果是協議離婚不成,到法院起訴離婚,那早前的離婚協議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出軌或者是實施家暴的行為,那麼在擬定離婚協議書時,可以約定有過錯的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給對方。至於具體支付多少賠償金,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對於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