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婚姻無效的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在婚姻關係存續和結束的過程中,存在着諸如家庭、財產、子女、感情等方方面面的情況,都有可能使當事人產生法律需求,與婚姻關係相關聯的法律法規也有許多種,對一些特殊情況也有着具體詳細的規定,那麼,在現實中,申請婚姻無效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呢?
一、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根據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2、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確屬無效婚姻的,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或者離婚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近親屬”是法律中經常出現的一個概念,根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申請婚姻無效的時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提出。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當事人雙方死亡的,由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綜上所述,申請婚姻無效的時效只要是在無效婚姻關係存在的時期都可以提出,如果當事人雙方有一方或雙方死亡的,在死亡後一年內提出申請,申請人為婚姻當事人或其近親屬、所屬單位等利害關係人,視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不同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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