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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情形消失後申請婚姻無效可以嗎?

結婚1.26W

婚姻無效情形消失後申請婚姻無效可以嗎?

一、婚姻無效情形消失後申請婚姻無效可以嗎?

婚姻無效情形消失後申請婚姻無效是可以的,由於重婚等行為,本就是違法的,故而無論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時,重婚者是存在兩個婚姻關係,還是隻存餘一個婚姻關係,都應確認構成重婚的婚姻無效。即使前婚已合法終止,後一婚姻關係仍為無效。

二、婚姻無效孩子的撫養權歸屬:

對於宣告無效的婚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屬於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對此未予明確,僅籠統規定:“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有人認為,被宣告無效的婚姻是自始無效的,因此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

也有人認為,對於婚姻的無效或被撤銷,子女是無辜的,父母的婚姻對錯不應累及子女,因此,為了子女健康成長,保障他們的基本民事權利,參考有關國家及地區立法例,當事人所生子女應視同婚生子女。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效力不能及於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時,其父母的婚姻關係未被宣告無效,在解釋上應認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利益。

被宣告無效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係,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受父母婚姻無效的影響。

在婚姻被宣告無效時,有關子女的撫養歸屬、撫養費的負擔、探望權等問題,應與婚生子女同等對待,按婚姻法有關離婚後子女撫養的規定處理(參見離婚後子女撫養詞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涉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做調解書。對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離婚子女隨母方生活的情形

1、1到2歲的孩子,一般母親一方的生活;

2、兩歲多的小兒童,如果母親是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母親身邊的生活的可能性大的情形:

(1)、有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與兒童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們的健康成長顯然是不利的;

(3)、沒有其他的孩子,但是父親身邊有其他子女的;

(4)、兒童的生活,兒童的生長優勢,和父親患有持續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狀況,而不是與他們的孩子。

(5)、兒童的父親和母親養育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需要他們的孩子一起生活,但孩子們單獨與女方的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符和祖父母的要求,有能力幫助母親照顧孫子;

(6)、對十歲以上的孩子,他們自由選擇與母親一起生活。

對於一般的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消失之後,其再次向司法機關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是不會被受理的,但若是發生了重婚、近親結婚等行為,此本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故而不需要其提出宣告無效,只要其向司法機關反映,那麼就一定會被認定為無效。

標籤:消失 無效 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