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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前夫家,再婚如何辦理結婚證?

結婚3.31W
户口在前夫家,再婚如何辦理結婚證?
律師解析:想再婚,首先得離婚,如果已經離婚,但户口在前夫家,想再婚,可以下步驟去辦理手續:
1、首先將離婚證或者是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拿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變更自己户口中的婚姻狀態(由“已婚”改為“離異”)。
2、將和前夫户口本中的户主的關係變更為非親屬關係,並且申請單獨辦理一個有户主和自己的新户口本。
3、之後帶上新的户口本和身份證去結婚可以了。
關於結婚的相關規定: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的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户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①本人户籍證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僑民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外國人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