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申請無效婚姻,哪些機關有權宣告婚姻無效
根據我國《婚姻法》中的規定,要是男女在申請登記結婚的時候,其中一方或者雙方都不完全滿足規定的結婚條件,如年滿沒有達到規定等等,那此時即使愛去虛假手段領取到了結婚證的,這樣的婚姻關係也是無效。而認定婚姻關係無效需要向法院或民政部門提出申請,那此時應該怎麼申請無效婚姻呢?請一起在下文進行了解。
一、怎麼申請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一種同居關係。那麼,當事人該如何申請婚姻無效?首先是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資格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5、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婚姻法》規定:
(1)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2)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二、哪些機關有權宣告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雖然欠缺法定要件,但婚姻當事人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結婚登記又具有確認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法定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審查確認才能宣告欠缺法定要件的婚姻關係為無效婚姻。在我國,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機構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單位(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在內)和個人都無權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有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根據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2、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確屬無效婚姻的,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或者離婚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要是在申請婚姻無效的時候,之前導致婚姻關係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登記的時候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現在也達到了的話,那此時就認定婚姻關係的狀態是有效的,即使提出無效的申請,法院最終也不會作出無效的宣告。當然,除了法院之外,其實民政部門也是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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