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認定怎麼操作,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婚姻狀態不一定都是有效的,現實中還有可能出現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情況。而在這兩種情況下,就會給當事人帶來不利的影響。無論是哪種情況都是需要作出認定的,那無效婚姻的認定該怎麼操作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無效婚姻的認定怎麼操作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説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並不成其為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係。無效婚姻的概念是在傳統的,約定俗成的意義上使用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究竟婚姻是屬於有效、無效還是可撤銷的,這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看,如果男女締結的婚姻關係是嚴格按照《民法典》中規定的條件、程序辦理的話,那這樣的婚姻一般都是有效的。在有一方或雙方不滿足《民法典》中的結婚條件時,這樣的婚姻往往是無效的。關於無效婚姻的認定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但願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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