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類型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近親結婚會導致生育的孩子健康有問題,所以在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禁止近親結婚,那麼我們到底如何劃分什麼是近親結婚呢?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血親類型有哪些。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血親的類型:
1、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3、擬製血親能否結婚的規定。
擬製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民法典》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於擬製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但《民法典》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於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製直系血親關係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至於擬製旁系血親之間能否結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係、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以上就是由本站的編輯為您帶來的關於禁止結婚的血親類型的相關介紹,這樣提醒了大家,近親結婚會對下一代造成很大的危險,希望小編的整理能夠對大家有警醒作用,如果大家對於婚姻還有其他相關的問題,歡迎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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