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的血親包括哪些
在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中,就包括了禁止近親之間結婚,而這裏的近親其實也可以理解為血親。那法律中明確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血親都包括哪些呢?除此之外,還禁止哪些情況下的男女結婚?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禁止結婚的血親包括哪些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二、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主要是直系親屬與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因此,要是本身走的比較近,但實際上血緣關係較遠的親屬之間,其實也是允許結婚的。而除了這個外,法律中還規定了其他禁止結婚的情形,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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