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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的血親條件是什麼

一、禁止結婚的血親條件是什麼

禁止結婚的血親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二、有哪些疾病法定禁止結婚

在《民法典》中已經取消了禁止結婚的疾病這一條規定。只規定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前告知另一方,如果沒有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並沒有關於禁止結婚的疾病規定。

《民法典》中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裏面,就包括了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親屬結婚。除此之外,還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禁止重婚。所以嚴格來説,我國禁止結婚的情形是有三種。而這裏禁止親屬結婚,僅僅是指那種血緣關係比較近的親屬,如果是什麼遠房親戚,則並不在禁止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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