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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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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兩人想要締結婚姻不僅要有感情,還要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那麼在我國對於不能結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到底要哪些情況下雙方才不能夠結婚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了解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哪些吧。

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婚姻法》已經廢止,禁止結婚規定應該按照《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男女雙方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禁止結婚。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但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