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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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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哪些

在《民法典》中規定的禁止男女結婚的條件裏面,是不允許一定範圍內的近親之間結婚,那《民法典》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

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哪些

婚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需要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

在《民法典》中已經取消了禁止結婚的疾病這一條規定。只規定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前告知另一方,如果沒有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並沒有關於禁止結婚的疾病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上文已經為大家做出了介紹,由於這屬於法律禁止男女結婚的條件之一,但要是日後治癒的話,同時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的,則也是可以再次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現實中容易出現一方受脅迫而結婚的情況,需要注意這樣的婚姻一般是認定為可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