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有哪些
我國法律明令禁止有血親關係的男女之間結婚,但很多人就不清楚了,是不是隻要有一定要血親關係的,那麼就一律不準結婚呢?其實並不是這樣的,那究竟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有哪些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製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二、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大部分人認為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將會發現許多新的不宜結婚的病種,婚姻法不要明確患哪種病不宜結婚。
從上文的介紹中瞭解到,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主要就是直系血親與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當然要是屬於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話,此時也是不能結婚的,這是法律中對擬製血親的一種特殊規定。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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