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禁止結婚條件都有哪些
一、禁止結婚條件都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
(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旁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除直系血親以外,在血緣上與自己出於同源的親屬,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算起往上數三代的血親,包括: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同源於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間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間;同源於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侄女)、甥(甥女)之間。禁止近親結婚是優生學的需要,也是民族健康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
二、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
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有下列兩種:
1、因脅迫而結婚的,被脅迫一方可以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婚前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中是明確對男女結婚的條件作出了限制的,其中除了有積極條件之外,其實還包括了禁止條件。對於結婚禁止條件而言,就不允許申請結婚登記的任何一方具有其中之一的情形,不然就會導致無法順利辦理結婚證,成為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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