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派出所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的?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簽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户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簽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打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打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辦理)報分局户辦大廳審核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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