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的人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有前科的人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有犯罪前科,可以改名字,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對18週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還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會開具的證明。
“正當理由”通常指:
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
4、父母離婚需要更改姓氏的;
5、變更收養關係的;
6、其他需要變更姓名的情形。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監護人申請變更名字
1、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公安機關認定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理由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給予更改。
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應當經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變更姓名的現實情況:
公民變更姓名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在實際操作中是很難改變的,改名字帶來的弊端和麻煩太多了,所以公安審批很嚴格,而且現在户口信息微機聯網,改名字需要縣區級公安機關以上部門批准。
三、變更姓名的具體程序:
本人提申請,經户口所在地居委會同意,有單位的單位出證明同意,在校學生還需要學校同意的書面材料,把材料準備齊到户籍地派出所找管片民警填一份變更户籍的表格,經過審查後未發現你有劣跡前科,然後找派出所所長批准,再到縣級公安機關找户政科科長批准,再到主管局長批准,最後回派出所改名字。
改完名字,再用新名字辦理一張身份證。
有前科的人可以改名字,但是要提交好相關的材料,並且交由公安機關進行審理,審理通過之後確定可以更改名字即可進行更改姓名。更改姓名之後,要重新辦理一張新的身份證,以前的身份證作廢,不能夠再進行相關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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