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在婚姻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的時候,那麼該婚姻就是屬於無效的。對於無效的婚姻,自然不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因此就需要進行相應的處理。那麼實踐中婚姻無效的解決方法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麼處理無效婚姻
1、婚姻無效制度是一種救濟制度,其中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關係在形式上已成立,不過是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針對婚姻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質疑,婚姻法規定的四種類型的婚姻無效原因是指當事人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當然無效。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3、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二、婚姻無效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1、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婚齡結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後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係。
2、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3、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看完上文內容後,相信您對有關婚姻無效的解決方法的內容已經有所瞭解吧。應注意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只要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它就應該是無效的,不發生婚姻的效力。而此時,其實是可以要求解除無效婚姻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棗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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