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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法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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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法無效的情形

婚姻無效的情形

婚姻無效的具體情形有:重婚的;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的;如果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導致婚姻關係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了的,則法院將對此訴求不予支持。

例如:某男已滿22週歲,某女只有19週歲,雙方隱瞞了年齡而取得了結婚證,兩年後,雙方發生矛盾,女方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婚姻關係無效。

兩年過去後,女方已滿21歲,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所以法院將不予支持此請求。

申請婚姻無效之訴提出後,法院查明確屬無效婚姻,應當作出宣佈無效的判決。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

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

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