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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都不願做親子鑑定的能強制嗎

當事人都不願做親子鑑定的能強制嗎

當今社會未婚先育的事件越來越多,有些思想不是很成熟的,在父母並不贊成當事人雙方在一起時會用這個未婚先育的方法來達成目的,當然,這種事件也越來越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然而,並不是大部分的人都能夠以這個來完成自己想要的結果。目前調查得知當今社會上仍然存在一些弱勢羣體,沒有及時得到法律的保護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劇。

古代時候的認親鑑定是以滴血的方式來查看鑑定結果,而現在隨着國家的發展,親子鑑定中的種類實際又可以區分為兩種,即司法鑑定與個人鑑定。在進行個人鑑定時就是不需要當事人提供任何的身份證件,只需要提供相關的鑑別物就可以進行。不過要是做司法鑑定的話,那麼就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嚴重性的鑑定由相應的司法機關來主導來進行鑑定。

某種條件下,被告人不配合有關人員進行親子鑑定,從而導致她們的情況沒有及時的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因為具體原因被提出親子鑑定的訴訟時,親子鑑定能不能被要求強制執行,或者一方以另外一方用親子鑑定來達成自己對一方不利事情的事實為由拒絕此項鑑定。國家級人民法院宣判,此項內容涉及到相關人員的血緣關係,所以應該是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親子鑑定,換言之,也就是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若不同意進行親子鑑定的話,那也是不可以強制要求進行這方面的鑑定。但是如果是父母生活的原因而對未成年子女做出移棄、丟棄的行為時,未成年子女被好心人寄養着,幫此未成年找到了丟棄他的父母,而這對父母不承認跟未成年有血緣關係,這就可以在法院的訴訟下要求這對父母進行與該未成年的親子鑑定。

若有一方請求法院其確認雙方的血緣關係,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提供此項請求的有效證件,而另一方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自己不是的條件下又拒絕了服從一方做親子鑑定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請求方的證據推定被請求方與這項內容的親子關係。但這不能證明此項內容一定有親子關係。

標籤:強制 親子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