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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鑑定變更監護人的做法是什麼?

親子鑑定變更監護人的做法是什麼?

一、親子鑑定變更監護人的做法是什麼?

親子鑑定之後如果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變更監護人的做法是合理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二、相關法律依據

《民通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説到這裏,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有三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那麼,夫妻離婚後,變更監護人的程序是什麼?首先,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監護人的前提條件;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監護人變更的判決。

三、怎樣變更法定監護人

首先,所謂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除此而外,經有關單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在親子鑑定之後,如果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為了能給孩子更好的保障是可以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可以由孩子的旁系親屬或者是所在的居委會代表舉證代為申請,旨在被監護人能夠在健全的環境下能夠更好的生活。有相關的問題可以向當地法院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