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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鑑定可以強制進行嗎

親子鑑定可以強制進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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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離婚後獨自撫養孩子,卻發現孩子越長越不想自己,因此萌發了想要做親子鑑定的念頭。那麼此時,親子鑑定可以強制進行嗎?這多發生與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親子鑑定可以強制進行嗎

非婚生子的權益保護,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目前社會上存在有這麼一些弱勢羣體,得不到法律的及時保護。但在許多情況下,由於被告不配合做親子鑑定,使得他們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在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中,親子鑑定能否強制,可否直接推定對拒絕鑑定一方不利的事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認為,親子鑑定因涉及身份關係,原則上應當以雙方自願為原則。但是如果非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證據證明被告為其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須撫養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係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係成立。

二、親子鑑定的原則有哪些

1、親子鑑定應當以雙方自願為原則。親子鑑定既涉及人與人之間親情關係的變化,又關係到婚姻的穩定。因此,對要求做親子關係鑑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雙方自願要求做親子鑑定的,依法應予支持。

2、申請親子鑑定的一方應當完成相當的證明義務。親子鑑定關係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因此,在一方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案件中,提出親子鑑定主張的一方應當承擔與其主張相適應的證明責任。只有申請人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的基礎上,才能夠請求進行親子鑑定。

3、舉證妨礙的認定條件應當從嚴掌握。如果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鑑定,導致親子關係無法確認的,應當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但應當嚴格掌握以下條件:首先,提出的一方應當是亟待撫養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請的一方已經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證明責任;再次,被申請人提不出足以推翻親子關係存在的證據;最後,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鑑定。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才能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

4、人民法院對親子鑑定中涉及舉證妨礙的案件應該從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維護家庭和諧穩定等原則出發區別對待。鑑於親子鑑定中的情況異常複雜,目前尚難以確立統一的標準。各地法院在積極探索、慎重處理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積累經驗,待時機成熟時,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統一的司法解釋。 

進行親子鑑定主要是為了確定父母子女之間是否具有血緣管轄,由此可見這個鑑定是很重要的。而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也知道親子鑑定是不可以強制進行,訴訟中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係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係成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海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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