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鑑定能否強制進行
親子鑑定能否強制進行
親子鑑定涉及人身,不能強制;但是如果一方申請做親子鑑定,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同意做親子鑑定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第2款、第75條,可以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中規定親子鑑定應雙方自願,因此,親子鑑定不能強制。
親子鑑定因涉及身份關係,原則上應當以雙方自願為原則。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證據證明被告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須撫養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係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係成立。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鑑定程序啟動方式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權利及鑑定意見形式
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鑑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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