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要求強制做醫療事故鑑定嗎
如果不幸發生了醫療事故,那麼在對該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是否會強制對患者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呢?如果患者不希望進行醫療事故鑑定,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準備了相關文章,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會要求強制做醫療事故鑑定嗎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應當沒有強行指定醫患一方或者雙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權利。醫療事故鑑定,只是諸多證據當中的一種。是否提供該證據,提供何種證據,其選擇權應屬於當事人。法律並沒有規定醫療事故鑑定是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醫療事故之訴與醫療人身損害之訴也並無法律上熟先熟後的順序之分。
法律賦予了當事人以選擇權,究竟以何種法律關係進行訴訟,應當由當事人(原告)進行選擇和確定。如果爭議雙方都沒有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原告也選擇了醫療人身損害賠償之訴,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就不應當強行要求或指定一方或雙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只有在經鑑定已經確認為醫療事故,而原告仍堅持醫療人身損害賠償之訴的情況下,法院才應行使釋明權,並以結案時查明的事實為依據,依職權確定正確的法律關係。
二、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
醫學會受理後通知當事雙方已受理的決定,同時準備組織鑑定專家,專家鑑定組的組成人數為3人以上的單數。
醫學會組織雙方當事人一起從鑑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參與本次鑑定的專家,當事雙方抽取的專家數量相等,最後一名專家由醫學會隨即抽取。
醫學會在收集完投訴方和被投訴方提供的資料後,提前7天通知雙方當事人以及被抽取到的專家,並書面告知鑑定時間、地點等確定時間後,鑑定專家與醫患雙方一同到指定地點選出鑑定組長,鑑定組長通常由較有名望的專家擔任。
醫患雙方對各自的理由進行陳述,由鑑定專家提出疑問,然後進入鑑定專家討論階段,此時醫患雙方必須暫時離場。
專家鑑定組討論後作出鑑定報告書。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在加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用章後,送達移交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
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後,對符合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送達雙方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鑑定的,直接送達雙方當事人)。
綜上可知,在對醫療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無論是誰都不能強制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必須在患者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本站小編同時還帶來了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方面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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