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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的各種要求是什麼?

一、口頭遺囑的各種要求是什麼?

口頭遺囑的各種要求是什麼?

口頭遺囑的各種要求是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見證,而且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口頭遺囑應當有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才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這是因為這三種形式的遺囑相對來説,其準確性、可靠性不及自書、公正遺囑,由見證人見證,可防止遺囑被偽造、篡改,有助於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只有一個或沒有見證人的遺囑無效。

其中,受遺囑人委託,將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記錄下來,並保證準確無誤的見證人,又稱代書人。

見證人、代書人在見證了公民立遺囑的過程之後,必須在書面遺囑上親筆簽名,不會寫字的按指印,並註明年、月、日、時及地點。

在錄音遺囑中須講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單位、與遺囑人關係等,或在以後的書面證明中證明上述內容。

在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中,應做必要的紀錄;未及紀錄的,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要求見證人要如實轉述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不能因私利或其他原因有所改動。

二、哪些人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是證明遺囑真實性的第三人。遺囑見證人應由遺囑人設立遺囑時親自指定。在緊急情形下,雖未經指定但確能證明口述遺囑真實性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要想遺囑生效,那麼必然就要滿足規定的條件,不然的話即使訂立了遺囑,此時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就《民法典》中規定的遺囑形式來看,其中一些遺囑在訂立的時候就要求有見證人在場,不然的話就會直接導致遺囑無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訂立遺囑的話肯定是屬於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否則的話肯定會發生相關的法律效力。遺囑的形式不同,所以要想發生《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法律效力的話,是需要有見證人在現場來進行見證的,並且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標籤:遺囑 口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