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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口頭遺囑要注意什麼

法律2.17W
訂立口頭遺囑要注意什麼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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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口頭遺囑要注意哪些問題


1、法律規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以危急情況為其適用要件,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遺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致使遺囑人處於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險時,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但上述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於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繼承法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3、遺囑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即要用語言向見證人口授遺囑。一般要用當地通用的見證人能夠聽懂的語言進行陳述,語言要準確明瞭,不能含糊不清。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對“口頭遺囑是如何訂立的”、“訂立口頭遺囑要注意哪些問題”兩個問題有了進一步的認識。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在訂立口頭遺囑的時候,最好諮詢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避免出現導致口頭遺囑無效的情形,從而更好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