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形式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各種形式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1、自書遺囑:立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為自書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是:
(1)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或記錄;不能打印;
(2)必須是親自簽名,不能由他人代簽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3)必須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立遺囑人由於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需要委託他人代寫的遺囑為代書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是:
(1)、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必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後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為書寫;
(3)寫成書面遺囑後,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由立遺囑人認可並簽名。
(4)必須註明年月日;
(5)由代寫人、其他在場見證人簽名;
(6)代寫人不能是見證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法律規定的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
3、錄音遺囑:遺囑人用錄音機錄下的自己的口述遺囑稱為錄音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錄音遺囑的生效條件是:
(1)立遺囑人進行錄音遺囑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見證可採取書面(註明年月日)或錄音的形式。
(3)經過見證的錄音磁帶應封存起來,註明年月日,遺囑人與見證人在封條上簽名。
4、口頭遺囑:立遺囑人在生命遭遇威脅的情況下口授他人的遺囑稱為口頭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是:
(1)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如在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遭遇颱風、地震洪水等。
(2)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見證的方式,可以事後做書面或口頭證明。
(3)對口頭遺囑當場作出書面記錄的,要註明年月日,並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
(4)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用了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則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公證遺囑: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為公證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機關是我國專門辦理證明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文件和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機關。因此,公證遺囑是方式嚴格、內容真實、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辦理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二人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證人員代為記錄遺囑,並由其整理成書面遺囑後向遺囑人宣讀,在遺囑人確認無誤後,有記錄的公證員二人和遺囑人簽名,註明地點和年月日。
這裏要説明的是,公證遺囑並不是唯一有效的遺囑形式,也不是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有效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遺囑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如果沒有新的公證遺囑推翻此遺囑,該公證遺囑就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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