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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遺產的要求是什麼?

遺囑繼承遺產的要求是什麼?

古時很多財閥大家族的家主在去世前會立下遺囑來確定家族由誰繼承掌管。而現今社會,老人們在健在時也會立下遺囑來確定兒孫繼承遺產的方式。那麼,遺囑繼承遺產的要求是什麼呢?繼承人在繼承分割遺產時,如果要按遺囑繼承遺產有沒有時效限制?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

一、遺囑繼承遺產的要求是什麼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對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後生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但是,這種處分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充分考慮老人、婦女、兒童、胎兒及殘疾人和無生活來源人的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遺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籍,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二、遺囑繼承遺產有沒有時效限制

對於一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後,並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三,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老人在立遺囑時,如果不想在自己去世後繼承人之間對遺囑的效力產生爭執,避免所立遺囑無效,最有效的辦法便是將遺囑辦理公證。並且其繼承人按遺囑繼承分配遺產的時間不能超過法定的時效限制,否則就很有可能喪失遺產繼承權。不過,如果您的遺產繼承權不是因為過時效而喪失,而是因為其他繼承人侵吞遺產剝奪了您的繼承權時,建議您及時諮詢遺產繼承方面的專家律師,以及時採取法律措施維護您自身的合法繼承權。

標籤:遺產 遺囑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