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口頭遺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就口頭遺囑的形式個人認為是有效的,對其內容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或者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如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如果遺囑被認定無效,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二、哪些人不能擔任口頭遺囑的見證人
1、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八歲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這種不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不能很好地辨認遺囑人的訂立遺囑的行為,其見證行為無法落實和生效。
2、與受益人有利害關係的,利害關係是指與遺囑繼承人或者遺贈人有民事法律關係的第三人,例如債權人及受益人的直系親屬等。
3、遺囑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遺囑人的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訂立的見證人,遺囑繼承是指通過指定繼承人的方式進行遺產繼承的,遺囑人把遺產交由繼承人繼續的,繼承人本人不能作為見證人。類似於當事人本人的證詞證言並不能直接取證,證明力低下。同理,繼承人本人作為見證人的,也不能起到見證的作用。
口頭遺囑也是屬於遺囑形式中的一種,當然要訂立這樣的遺囑,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不然的話即使訂立了最終也會認定為無效,自然也就得不到履行。而在口頭遺囑中,要求要有見證人在場,此時要注意擔任口頭遺囑的見證人,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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