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的執行流程是什麼
一、口頭遺囑的執行流程是什麼?
1、確定立遺囑人死亡
2、確定遺囑的真實性
3、確定繼承人
4、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信託受益人,在他們和見證人前,公開遺囑
5、收集遺產、編制遺產清冊、保管遺產
6、代繳税收、清償債務,編制債務、費用和報酬清冊
7、分割遺產
二、口頭遺囑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三、無效口頭遺囑有哪些?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後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四、口頭遺囑生效的實質要件是什麼?
(1)立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即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如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
其實遺囑執行的程序都是大同小異的,在立遺囑人還沒有去世之前,誰都沒有權利就開始去執行遺囑。關鍵是,如果在訂立口頭遺囑的時候沒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的,這樣的口頭遺囑,在立遺囑人去世以後恐怕就很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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