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口頭遺囑的效力
雖然口頭遺囑也是我國立遺囑的形式之一,但因為其容易產生糾紛,所以我國對口頭遺囑是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口頭遺囑想要具有法律效力,那麼就必須要有具備相關的有效條件。究竟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有哪些呢?口頭遺囑的效力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口頭十分常見也最容易發生糾紛。為了減少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一、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
立口頭遺囑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首先,遺囑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況。如在正常情形下,遺囑人不得以口頭遺囑的形式處分其財產。
其次,因該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以書面遺囑等形式訂立遺囑。凡遺囑人能在該情形下,以自書、代書、公證等方式訂立遺囑的,不得口頭遺囑。
再次,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目的在於保證口頭遺囑的真實性。
二、口頭遺囑的程序
遺囑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見證人可做記錄,但記錄內容因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修改、更正。見證人也可不做記錄,以見證人記憶的為準。
三、口頭遺囑的效力
由於口頭遺囑是因危急情形不能採用其他遺囑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採用的遺囑形式,並且口頭遺囑與其他遺囑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實性(或錯誤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種遺囑形式,所以,一旦該危急情形解除,遺囑人能以其他形式(如書面、錄音)立遺囑的,口頭遺囑自然失效。即使遺囑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遺囑,該口頭遺囑仍然無效。
四、不能當遺囑見證人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綜上所述,口頭遺囑必須是在遺囑人情況危急的情況下作出的,且還需要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係的人見證。此時的口頭遺囑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要是過了遺囑人的危急時刻的話,必須作出書面的遺囑,之前的口頭遺囑歸於無效。本站為您做好專業的法律服務,有法律問題就找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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