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口頭遺囑要怎麼辦,如何訂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由於具有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等缺點,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那如何訂立口頭遺囑?也就是説,訂立口頭遺囑要怎麼辦?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如何訂立口頭遺囑
1、訂立口頭遺囑,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其一,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其二,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其三,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2、訂立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以危急情況為其適用要件,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遺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致使遺囑人處於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險時,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但上述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訂立口頭遺囑要怎麼辦
1、訂立口頭遺囑的內容:
(1)本人身份的説明: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託的遺囑執行人的説明:身份證,授權委託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係,如有任何利害關係應註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範。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説明: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4)本人財產的説明: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説明: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2、訂立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於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繼承法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如何訂立口頭遺囑”以及“訂立口頭遺囑要怎麼辦”有了進一步認識。遺囑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即要用語言向見證人口授遺囑。一般要用當地通用的見證人能夠聽懂的語言進行陳述,語言要準確明瞭,不能含糊不清。如果訂立口頭遺囑或者就口頭遺囑的效力發生爭議,不妨求助於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發揮其作用,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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