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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財產再交易交税嗎?

離婚的財產再交易交税嗎?

離婚的財產再交易交税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4號)》、《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78號)》第一條第(一)項、《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附件3《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六)項、《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將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土地使用權或者股權轉讓給另一方的,不徵收契税、個人所得税、增值税,即使相關財產的權屬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轉移。綜合上述文件,税法對於夫妻之間的財產處置非常包容。只要還沒有辦理離婚證,只要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仍然存續,則無論“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論權利人名稱的變更是否導致財產權利的實質性變化,不管是從夫妻共同財產轉變為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從一方個人財產轉變為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不負有納税的義務。税務局對於權屬是否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動不進行審查。

但這種税收優惠僅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截止於辦理離婚登記之日。如果先辦理了離婚登記,再進行財產分割,則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在生活當中,許多人可能會覺得反正財產就那麼多,早分晚分都一樣,只要能先把離婚證領了,財產上的爭議可以暫時擱置。而當事人的這種“先離婚後析產”的訴訟請求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法院的民事法官會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離婚一路綠燈,直到離婚後辦理過户手續之前,很多當事人可能不會意識到,一旦離婚判決生效,則在後續的財產分割中很可能要多繳税了。因為在分割時,雙方法定的夫妻關係已經喪失,相互之間的財產轉讓視同陌生人之間的財產轉讓,依法應當繳納税款。過低甚至無償的贈與行為,將受到税務局的質疑,税務局將審查財產權屬是否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對於實質性的權屬變化,比如從一方財產變為共同財產,或者從共同財產變為一方財產,都將導致納税義務的產生。納税人如果不交税,就必須舉證證明,更名前後財產權並未發生實質性的變化。與在離婚同時一併分割財產相比,納税人的舉證責任明顯加大。如果不能完成舉證責任,就必須依法繳納税款。

也就是説,只要還沒登記拿到離婚證,那麼此時進行財產交易還是夫妻之間的財產轉讓,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拿到離婚證了交易財產就相當於普通人之間的交易,要按平常的交易規則交納税費。因此,對於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最好還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之間辦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