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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訴訟時效時間最長是多久

環境污染訴訟時效時間最長是多久

國家對於自然環境的管理一直都是非常嚴格的,而且對於保護環境設立了許多的相關法律法規,但在此情況下還有不少個人和企業在進行着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的事情,當然如果被有關部門發現的話是會受到相應處罰的,對我們自身的影響是非常大的,那環境污染訴訟評估時間最長是多久呢?

環境損害訴訟最長時效是多少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所以,綜合以上法律,一般環境損害賠償的時效是3年,最長訴訟時效沿用民法通則二十年的規定,這是一個不可變的除斥期間。

這裏的問題首先是,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將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表述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而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將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三年訴訟時效表述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損害”時起計算,二者不一致。前者着眼於主觀認識意義上的法律權利是否受到傷害,後者着眼於客觀存在意義上的財產或身體健康是否受到傷害。其次,二十年對於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求償來説,第一,本身也不夠長,已知的日本富山痛痛病病因自初次發現患者到政府確定歷時22年,熊本水俁病的病因確定經過15年,未知的環境污染引發的損害原因的查明,又有誰能保證會比這更樂觀一些呢?第二,由於本身的不夠長,因而也就不能彌補三年時效短的缺陷。

環境保護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雖説污染環境對當代人來説可能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但是對於後人來説當代的環境污染會直接限制他們的發展,如果無法處理的話可能還會導致後人沒有生存空間,人類無法繼續發展,所以環境污染的問題是需要我們每個人去努力解決的。關於環境污染訴訟評估時間的問題,一般要根據案件的發展速度來看。